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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顾天地 | 聚焦《民法典》:为什么说债务隔离要趁早?

本期特约

投顾天地 | 聚焦《民法典》:为什么说债务隔离要趁早?

张欢  法律顾问专家     

泰康人寿 健康财富管理事业部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多年民商事审理经验

  • 擅长各类民商事法律风险识别与化解方案设计

(本文共计2365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对于企业主或者投资客而言,债务风险可以说是如影随形,就像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稍有不慎就会落在自己甚至家人头上;因此,债务风险隔离理应成为经营企业、开展投资过程中的一门必修课。但是,很多高净值人士却存在着一个严重误区,想当然地认为只有在债务降临之际才需要采取隔离措施;也正是这一误区,导致他们在面临强制执行程序时束手无策。

将于明年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告诉我们,债务风险隔离一定要及早进行,如果债务风险已然形成,那么,将可能没有任何一种合法手段可以实现隔离债务风险、守护财富安全的目标。

债权人撤销权:制约债务隔离筹划的杀手锏

在面临债务甚至强制执行风险时,很多人所习惯采取的措施多是将名下财产无偿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以低价转让、以高价受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方式一旦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债务清偿,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这就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债权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债务人无偿处分名下财产

一般而言,债务人要以全部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基础,因此,债务人在负债后仍然无偿转让财产导致无法清偿债务的,就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依法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王先生现有资产价值1000万元,对外负债700万元,此时,如果王先生将自己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一套无偿赠与父亲,剩余资产价值仅600万元,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这一赠与协议,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该房屋在内的财产。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且相对人知道

除了无偿转让财产外,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比如低价转让或者高价受让,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同时,交易相对人也知道这一情形的,债权人也有权撤销这一交易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王先生现有资产价值1000万元,对外负债700万元,此时,如果王先生将自己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合作伙伴,剩余资产价值仅600万元,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就有权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一股权转让协议,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股权在内的财产。

由此可见,当企业主或者投资客已经背负债务时,再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低价转让、高价受让等方式转移财产,只要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都可能面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威胁,其规避强制执行的目标将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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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债务风险隔离筹划要趁早进行?

通过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在已经负债的情况下再通过无偿转移财产等方式来规避强制执行,很可能会弄巧成拙,无法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目标。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财务状况良好时进行债务隔离筹划,才能为家庭财富筑起铜墙铁壁,合法有效地隔离债务风险。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隔离筹划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是最为安全无虞的:

第一种情形:没有负债

在没有任何负债时,无论是无偿转让财产,还是低价转让或者高价受让财产,都不会影响到以后可能出现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权人在交易时仅会以当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作为判断风险的依据,交易之前无论债务人曾有怎样的操作,都与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行使撤销权。

王先生现有资产价值1000万元,某日,王先生将自己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一套无偿赠与父亲,剩余资产价值仅600万元;此后,他向多个债权人陆续借款700万元,即使日后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也没有权利撤销王先生与其父亲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

第二种情形:虽有负债,但相关交易不影响债务清偿

即使已经背负了债务,也仍然可以在不影响偿债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债务筹划。

王先生现有资产价值1000万元,对外负债700万元,此时,王先生将自己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合作伙伴,显然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由于剩余资产价值为700万元,不影响所负债务的清偿,所以债权人同样没有权利撤销这一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可以说,无论是没有负债时,还是虽有负债但仍有回旋余地时,都是进行债务风险隔离的恰当时机;而一旦不慎错过,已不幸处于债务缠身、债台高筑甚至资不抵债的状态,将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工具或者金融工具能够真正稳妥地帮助逃废债务。

所以,债务风险隔离筹划一定要趁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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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债务风险隔离筹划当然要趁早,但应该使用什么工具进行筹划呢?

我们固然可以通过诸如赠与、买卖或者代持等传统工具,将名下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来保全资产、隔离债务;但这些传统工具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赠与、买卖还是代持,财产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已转移到他人名下,此时,他人的道德风险、债务风险、婚姻风险、继承风险等同样会影响到财产的安全性。

可见,这些传统工具所衍生的问题可能比它们所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现代法治发达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制度竞争与工具遴选,已逐渐形成了以保单和信托为核心的家庭财富保全体系。根据家庭结构与经营状况,经过妥善筹划,保单和信托都能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实现家庭财富的转移与债务风险的隔离,且不会过早丧失对于财富的掌控,真正实现安全、有序、稳健的传承。

相似的历程在我国也已开启。

债务风险固然会威胁家庭财富的安全,但绝不是无解的难题。只要及早进行债务风险隔离筹划,就无惧债权人撤销权的威胁;只要选择合法合规的恰当工具,就无惧商海沉浮中的惊涛骇浪。

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健康财富管理事业部撰写,完全基于公开信息资料,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立场,以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坚持专业和深度价值研究,但不能保证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报告内容及观点仅供交流使用,对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本报告所提供信息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投资盈亏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中包含的观点或估计谨代表作者迄今为止的判断,泰康人寿可以不经通知加以改变,且没有对此报告更新、修正或修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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