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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该系列每周二更新,回答一个常见、但解释不明白的问题;在这里,我们直指核心,不说废话。重要的是,希望你能学会分析问题的方法。三高小伙伴都应该会的方法。

每周二,那些话,还是只和听得懂的你说

“三高”:高素质、高审美、高颜值。

 

 

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两年不可抗辩
     可能是尚方宝剑

  但绝不是免死金牌 

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错误解题示范  

 

你买吧!没问题!不用告知!过了两年保险公司肯定赔!

要是不赔,你就打官司!

保险公司肯定输!!

 

零分。小明,滚出去。

 

上面又为大家展示了一个史诗级的错误案例。历史告诉我们,考官也是有脑子的,一味回答考官想看到的答案,也是拿不到分的;毕竟,答案还是讲究一个正确。

 

这道题,相对正确的答题思路应该是这样:

 

(1)两年不可抗辩讲的是什么,怎么解读?

(2)运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障自身权益的得当姿势是什么?


想五分钟。


HERE WE GO.


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1

一柄尚方宝剑: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十六条:

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说人话的解释:

 

(1)被保险人、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隐瞒了部分事实,且这部分事实会影响承保,在这种情况下,两年之内出险了且要求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措施

    (2.1 非故意隐瞒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付、退保费

    (2.2 故意隐瞒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不赔付、不退保费

 

(3)隐瞒了部分事实,且这部分事实会影响承保,在这种情况下,两年之后出险了且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理由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面这些,是该条款中确定性情况的解释。

2

我们看看有争议的情况

 

下面的讨论均建立在这个前提上:投保告知时,隐瞒了部分事实,且这部分事实会影响承保:

 

情况2.1 

投保前已经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两年后提出理赔

 

比如说,小明在一次体检中查出患有胰腺癌,于是他当即“机智”地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并并且在健康告知时,隐瞒了这个事实。两年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实际上来看,小明就是骗保。

 

投保前已经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而隐瞒,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公司的限制被削弱。该情况属于“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保费不退,保额不赔。


法理如此,不过在实际案例中看,也偶有被保险人获得赔款的情况。

 

举个例子:

 

2008年8月6日,原告白某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宁阳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投保人之子张某,交费日期每年的8月7日,基本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投保后,白某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费至2011年度。2012年11月10日被保险人张某因颅底转移骨肉瘤死亡。白某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被保险人曾于2005年患有胫骨上端骨肉瘤这一重大疾病,白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为由,拒绝理赔。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身故保险金。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身故保险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终结。


来源:宁阳县人民法院网站


从这里看到,这种情况下的理赔是有争议的。

 


情况2.2 

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两年后提出理赔

 

比如说,小明在一次体检中查出患有胰腺炎,医嘱要求服药治疗,于是他当即“机智”地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并且在健康告知时,隐瞒了这个事实。合同生效一年后,小明被诊断为胰腺癌——此时,小明机智地没有将情况报告给保险公司——而是,等两年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这里牵扯到另一个法条:

 

根据保险法第21条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针对这种刻意不通知,又企图通过不可抗辩法条获得赔付的,在实践中被保险人并不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举个例子:

 

2012年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

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保险网

 

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3

总结:

两年不可抗辩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

 

看起来我好像什么都没说,一会儿赔了一会儿没赔的。

别着急。

保险行业是有底线的,这条底线,叫做契约精神

 

追溯到19世纪前的英国,保险行业还一直高昂着尊贵的头颅:当寿险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但凡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消费者是上帝?此时的英国保险业,让上帝跪在了他们面前。

 

但是逐渐,保险行业的声誉不断下降,甚至遭遇信任危机——毕竟告知的解释空间很大,一点点鸡毛蒜皮的事儿我怎么知道要不要告诉你?也正是因着这个由头,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广受欢迎,传播到世界各地,逐渐被写入法条。

 

从历史经验中也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在双方诚信互惠的原则下,我们各让一步;你多信任我一点,我也多给你一些空间。

 

你可以看到,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在用脚投票。两年不可抗辩与其说是制约保险公司,不如说是保护行业发展——前提是,双方都保持诚信。而恶意骗保这种威胁保险公司、保险业的情况,一定是人人得而诛之。

 

大量观察近年来和两年不可抗辩相关的判例可以发现,法律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他是保佑好人的一把尚方宝剑,但不是某些人的免死金牌。

 

转过头来,为什么不建议完全指望这柄尚方宝剑呢?

 

暂且不提能不能“挺过两年”,买保险就是为了安心,买的就是对未来的预期。一旦发生有争议的情况,可以想象,双方必然诉诸公堂之上,闹个不可开交。

 

对保险公司来说,一个案件就是千千万万案件中的一例;对一个家庭,却是天大的事。想象一下这个场景:有家人在医院等着救命,你这边还要面对保险公司的质问、面对法院的质问,而一场官司通常要持续不断的时间,谁折腾得起呢。

 

如实告知,科学投保;别抗拒保险,给自己一个机会。

能投则投,不能投就多个努力的动力,接受命运对自己的考验。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不可抗辩条款:可能是尚方宝剑,但绝不是免死金牌在哪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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