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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小案例:“脑死亡”算死亡吗?

最近忙着开发开门红新产品,忙到许久未更新,不过今天得空分享一个小案例,不算难,但是比较冷僻。看完,可以拿去和同业吹个牛。
在同业群看到同业求助这么一个案例:
K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险,已交保费数十万,目前尚在缴费期内。养老年金险的责任只有“身故保险金”、“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养老年金”。
K先生数月前不幸遭遇车祸,经数月治疗,仍处于昏迷状态,经多家医院辗转救治,均告无力回天,仅有心跳,但无意识,诊断为“脑死亡”:出院病案上诊断为“脑死亡”,并标注了疾病编码:R99.001。
K先生的家属并不甘心,由救护车转送至康复医院,维持生命体征,以求奇迹发生。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不能开具“死亡证明”
但同时,K先生的家属发现了这张保单,发现有“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目前K先生还没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按照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身故,可赔付已缴纳保费。
那么问题来了:K先生的家属能否申请“身故保险金”呢?在往下翻看前,建议你先默念一个答案,并思考为什么。
动动脑,
就不怕老年痴呆了!
答案:(这里留白,自己想答案去,别偷懒嗷)
其实很简单,翻翻法条,关于死亡时间的认定。

现行《民法总则》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请输入文字

其实将于明年施行的《民法典》也一样:

《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说白了,啥时候“身故”,以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为准。也就是目前国内的法律,并未将“脑死亡”作为认定死亡的形式。家属没有放弃救治,仍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维持生命体征,在法律上,K先生就非死亡状态。因此,自然不符合“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放远点看,如果这张保单“身故受益人法定”,那么就要按照“遗产”处理保险金,因此如果按照现在的情况认定符合“身故”责任,将会带来一连串的问题。
当然,这个保单还有其它问题,比如,尚在交费期内的这张保单,后续还需继续交费,变更“投保人”还需要什么样的资料与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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