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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给父亲投保 子女要求保险公司赔身故金遭驳回

这些日子一直在跟大家聊理赔的事,都是大干货,估计你们也看得头疼。

“纸上得来终觉浅”,理论知识看的再多,也需要实践来补充。不过违法不合规的事情,我们不需要自己去试探,看看别人的经历就行了。

天天讲了那么多知识,看不见摸不着的,今天老司机就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案件源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新快报发布,以案说法。

 

案例详情:

 

汪华(化名)有四个子女。

2016年2月29日,儿子汪某到华夏寿险广东公司柜面办理投保手续,告知了父亲健康情况,华夏寿险广东公司得知后拒绝承保

第二天(即3月1日),汪华的女儿汪女士通过微信投保方式为汪华投保了幸福之约A一份以及幸福之约F款(健康无忧)二份,生成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之约家庭保险单》。

 

该份保险单的“特别约定”第4点载明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引发的保险事故为除外责任。

 

然而实际情况是,2016年2月10日至2月14日,因消瘦、乏力和不想吃东西的原因汪华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胃窦部肿瘤性质待查,消化系统患有疾病。

 

同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4日住院,汪华被诊断为脓毒血症、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等。3月26日汪华因脓毒血症死亡。

 

为此,汪华的妻子以及4位子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夏寿险广东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

 

华夏寿险广东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属于除外责任。

 

且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已患肿瘤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方式填写健康告知内容,通过系统自动核保并成功投保,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

 

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证据显示,足以证实汪华是在投保前患有疾病,且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因此,汪华投保前所患疾病引发的涉案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责任。

 

为此主张华夏寿险广东公司赔付汪华身故保险金,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经二审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没有如实告知的案例:案例中老人的子女在保险公司留下了拒保记录,且在医院的也有确凿的就医记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已然构成欺诈。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请求的时候,会先在被保人附近的医院、体检机构排查就医记录,同时,医保卡也可以查到相关的记录,如果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理赔就会出现问题。

虽然法律一般来说会更偏向于消费者,但是这不代表着我们可以肆意妄为,请大家投保的时候如实告知,不要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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