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身份证号:36010319890503****):
我单位近期接到举报,称你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上分”)业务员期间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相关规定,你有如实接受询问、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义务。
我单位曾拨打你在国寿上分留下的电话号码,但无法联系到你。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现要求你于2021年7月20日9:00-17:00期间携带身份证件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就举报事项做出声明。
什么违规行为?这里不得而知,但大概率是返佣、欺骗投保人之类的。
目前对业务员监管的制度有很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
第二条 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另外一个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备注:该办法在去年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出台后已废止,目前在衔接阶段,下一步银保监会出台系列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相信只会更严!!!
保险业务员不容易,辛苦展业,但千万别因为违规,钱没赚到,反而被调查,不但有金钱损失(罚款),信誉受损,说不定再来一个行业禁入,就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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