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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母亲因车祸残疾,保险拒赔,原因是年收入不足十万?律师怎么说?

 
近日,有杭州萧山网友爆料称:去年8月,自己为母亲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前不久母亲意外出了车祸,断了6根肋骨,已经构成了10级伤残,自己便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竟然是母亲年收入没有达到十万,不符合标准。

自己这才在保单的最下面,发现有一行用特别小的字,写着年收入未达10万不赔付。但该网友认为,这就是在坑骗消费者。

该新闻随即引发争议:

网友1:意外险竟有年收入的要求?看不懂这个操作。

网友2:保险公司怎么不写年收入不满十万不能买,不符合投保条件还让投保?
网友3: 先咨询律师吧,看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尤其保险代理人有没做到条款告知。
网友4:起诉个啥,白纸黑字,你怎么赢?

— 01 —

设置收入门槛,是有必要的

很多非保险从业人士可能不知道,保障型保险的保额与收入挂钩,其实是保险公司的常规操作,寿险、重疾险、意外险都会涉及。但初衷并不是为了设坑,主要是两个原因:

一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比如昨天我们文章提到的杀妻骗保。

二是保险本质上是互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保险公司销售一款产品,希望有尽量多人买、且每个人的保额相对合理。保险公司对保额的限制,一般会是年收入的10倍或20倍,其中意外险多以10倍为主。

该保单意外身故/伤残100万,(有些产品)就会要求被保人在投保时的年收入不低于10万。至于意外身故/伤残为10万、30万、50万保额的产品,因为额度相对较低,很少会有年收入的限制。

 

— 02 —

这种情况,一定会被拒赔么

对此,我们咨询了兰迪事务所保险律师刘娇。刘律师,该案有较大几率获得诉讼支持,至少可从以下两个焦点问题着手: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人提出按照“被保险人年固定收入须达到10万元人民币”约定履行,属于免除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即免责条款。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合理期待原则

本案中,保险公司设置风险条款本无可厚非,但其应当通过核保、提示等方式明确告知投保人该项要求。

 

保险公司在明知被保险人可能无法达成事先设置的理赔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费,致使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情地相信保险合同有效并产生合理期待。然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刘娇律师认为,法院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概率极大,可以尝试协谈或诉讼。

对于该案
你怎么看,欢迎留言
之前有粉丝对这八个字很不满意
表示:我想问小编你怎么看
你却问我怎么看
认为这种纠纷
小编必须要给出观点
好吧,小编认为
保险理赔纠纷很正常
比如我们之前发过的半年理赔数据
多的公司半年上千万件理赔
少的也有几万件
获赔率最低都超过了96%
 
时不时有点纠纷
上个新闻再正常不过
从最基础的逻辑学来讲
推导不出保险是骗人的结论
也推导不出某一家保司是骗人的结论
同样推导不出网友都是在故意诋毁保险行业
 
就是正常的合同纠纷而已
有商业行为的地方就有纠纷
该协商就协商,该打官司打官司
法治社会,解决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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