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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真的能够避债吗?保险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作者:黄雅妮 「执着」团队

我们在近期的几个执行案件中,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保险,成功回款结案。事人赞叹之余,提出疑问,不是听说“保险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可以避债”吗?
的确早期很多保险营销人员,在向“高净值”客户推荐保险时,大多将“保险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可以避债”作为一个卖点。
但保险真的能够避债吗?实则不然。
我们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通过执行保险回款的实际代理经验,总结了执行保险的三大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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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难,可被执行已是大势

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是根据其保障内容可以大致分为【理财型保险产品】、【人身型保险产品】两类。

1.理财型保险产品可被执行已为共识

理财型保险产品,由于具有很强的储蓄收益性和有价性,投保人或指定受益人会定期收入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这是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可被执行的财产性权益,目前各执行法院普遍认为理财型保险产品可被执行。

2.人身型保险产品在代位解除方式下亦可被执行

对于人身型保险产品(例如以被保险人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和以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少数否定观点认为,人身型保险的目的是防范风险,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保险利益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但目前多数法院则认为,随着保险产品的丰富,人身型保险已经不仅仅承担人身保障功能,还往往集合投资、融资、理财等功能于一体,具有愈来愈强烈的财产性权利属性,属于可以确定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具备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条件。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人身保险产品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018年,江苏省高院也发布了相关通知,明确了人民法院代位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保险现金价值的执行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71号执行裁定书》中,亦明确肯定了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并指出,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性权利。且人民法院有权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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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险的实操步骤

1.“线上查控”,发现初始保险线索
在未获得明确保险线索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执行法院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的保险反馈信息。
如被执行人有购买保险产品,查控系统将获得【保单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种类、累计缴纳保费】这五项信息的反馈。
此外,执行法院查控系统,除了可以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财产信息,还可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财产信息。

2.“线下调查”,核实、挖掘可供执行的保险线索
在通过查控系统发现初始的保险线索后,为了能够调查核实保险的具体保单情况、保险费缴交、保单的现金价值等,为下一步法院执行做准备,我们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保险人(保险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产品进行深入调查。
3.确定线索价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 “线上查控+线下调查”,基本已能获取足够的材料,用于评估确定保险线索是否有执行价值。
在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产品具有财产性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冻结,并根据拟执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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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险产品的三个注意要点

1.应区分不同的执行对象,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保险产品的可执行性是多样的,如保险分红、保险的现金价值。

1)如执行对象是保险分红,则应先做冻结,待保险分红条件成就后,提取保险分红。

2)如执行对象是保险的现金价值,则需要先行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确定保单现金价值,通过法院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方式,将保单现金价值扣划。

3)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对象不应是“保费”,保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已是保险人收取的合法费用,不属于投保人(被执行人)财产,与保险的现金价值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避免因执行对象出现错误,而被提出执行异议的风险。

2.不要忽视缴费来源这一有效的财产线索

在线下调查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调查被执行人缴交保费的银行账户,如系被执行人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可提供给执行法院进行查控,往往会有意外收获。

3.被执行人变更投保人,重点审查保费缴交情况

实务中,常见被执行人将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进行变更,企图规避执行,这种情况下执行将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

此时,我们建议通过详细的线下调查方式,获取被执行人完整的保费缴交及保险变更情况。如果系被执行人已缴交了大部分保费或已经过保险缴交年限后再变更投保人的保险产品,那么其仍然属于被执行人的确认的责任财产,我们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纵横执行
希望对大家与客户交流时
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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