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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互联网人身险,不设机构,可全国销售!

 

银保监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
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
可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01—

符合标准,可不设机构全国销售保险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

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2—

专属产品,更实惠,费用率更低
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要使用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
 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 
产品名称要包含“互联网”字样

产品范围

专属产品范围限于
 意外险、定期寿险
健康险(除护理险)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
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
费用率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
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
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
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
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费用率的设置
会限制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
让产品回归保障
更让利于民

—03—

对险企审批或新备案

十年期以上寿险及年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

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

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

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

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

须符合如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

   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4—

全国性中介可销售

全国性中介可开展销售

但如果销售

十年期及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寿)

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2.具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3.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5—

整改及处罚

完成时间点

监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

最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成

相关处罚

保险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
将面临监管谈话、风险提示
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
互联网人身保险新产品等监管措施
以及相关行政处罚

—06—

几家欢喜几家愁

对保险公司

对于中小公司
网店少,团队少的
妥妥的利好
对于大公司
网点多的公司,人员多的公司
利好有限,利空多多
对业务员

对于卖高价高佣产品的业务员

妥妥利空

对于新型业务员

靠专业+服务取胜

销售实惠型产品的,利好

对中介公司

对于地方性中介公司,利空

对于传统全国性中介

队伍主要销售高价高佣保险的,利空

对于新型全国性中介,利好
对老百姓
产品更实惠,购买更方便
妥妥利好
老百姓更重要
还是传统势力更重要
那还需要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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