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01—
符合标准,可不设机构全国销售保险
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
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20%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5.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2—
产品范围
—03—
对险企审批或新备案
十年期以上寿险及年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
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
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
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
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
须符合如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
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4—
全国性中介可开展销售
但如果销售
十年期及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寿)
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2.具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3.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5—
整改及处罚
①
完成时间点
监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
最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成
②
相关处罚
—06—
几家欢喜几家愁
对保险公司
对于卖高价高佣产品的业务员
妥妥利空
对于新型业务员
靠专业+服务取胜
销售实惠型产品的,利好
③
对中介公司
对于地方性中介公司,利空
对于传统全国性中介
队伍主要销售高价高佣保险的,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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