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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重疾的专属福利,择优理赔?

重疾险“新规”在 11 月 5 日正式发布,按2007版旧规则定义重疾险要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停售。很多朋友纠结,新旧版本的重疾险,到底哪个理赔更宽松?现在买还是等等再买?我们之前也对此做过详细的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回看:停售前,重疾险“新规”的最后一次解读

相比还是有还拿不定主意的朋友,而这些保险公司替我们做了决定:如果投保下面这些公司的产品,新规前更好。原因是这些公司都推出了打破新旧重疾险定义的政策——择优理赔。

旧重疾的专属福利,择优理赔?

重疾险择优理赔(已公布公司)

重疾新规对配置重疾险的朋友们影响最大的就是原本最高发的前25重疾的理赔标准的大换血。新定义的前25种重疾中,恶性肿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种重疾赔付标准将变得更加严格,15种疾病的定义更加具体明晰,8种重疾定义更加宽松。“择优理赔”,就是哪个定义宽松,按哪个赔。

举个例子,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旧规则”中的要求“开胸”才能赔付,在“新规”中变为“切开心包”,如果被保人按“旧规则”投保,未开胸手术,只做其他方式的“切开心包”的搭桥手术,那原则上没有“择优理赔”政策不能按重疾赔付,而则择优理赔可以赔付。

因为,“择优理赔”针对的是使用2007版定义的“旧规则”产品,不涉及新规后的产品,所以本质上是对“旧规则”产品的升级。重疾新规面世,对这些执行“择优理赔”的产品来说反而是政策真空期的红利。

可能有朋友会有疑惑,新规之后的产品会不会“择优理赔”?这问题问出来其实已经有答案了,如果按新规定义的产品还有“择优理赔”,那为啥还要有“新规”呢。我的观点是,明年1月31日后,旧规则过了就过了也不会再有了,下面用一些数据来说明一下。

首先来看为什么这些保险公司敢推出“择优理赔”的政策?都按宽松的标准来,不怕赔穿么?

下面组数据是2020版定义的前28种重疾和2007版定义的当时前25种重疾各年龄经验发生率对比,因为理赔标准改变外加医学检测方式进步等原因,各年龄人群的重疾发生率数值都有变化。我们将同一年龄下的新发生率除以旧发生率计算比值,该比值大于1表示疾病发生率相比之前提高,反之则是降低。

旧重疾的专属福利,择优理赔?

可以看出,按照新规则的理赔标准赔付,只有很小一部分年龄段的女性的发生率有提升,其余各年龄段的发生率均有降低。按新规则理赔的整体概率比旧规则低了不少,按旧规则发生率定价的产品即使选择“择优理赔”,对整体赔付概率影响有限。

反观新规后的产品,如果“择优理赔”会怎样呢?

下图是2007版定义的前25种重疾在现在和当年的各年龄经验发生率对比。

旧重疾的专属福利,择优理赔?

可以看出,在多数人投保的前期(15-50岁左右),目前的重疾发生率预估,最高点比当年多出了1倍不等,这对重疾险本身的定价影响非常大,总结下来就是,如果想按2007版旧规则理赔,在定价时必须留出理赔增加这部分的空间,新规后的产品想要费率基本没变化的同时再“择优理赔”,基本是没有可能了。而当下针对旧规则重疾险的“择优理赔”也就相当于特殊时期的福利。

另外,很多朋友同样关心没有“择优理赔”的旧规则产品遇到刚好新规可以赔付,旧规则不能赔付的情况怎么办?在这里也简单说下观点。

首先,旧规则产品疾病理赔标准有自己的优势,比如甲状腺癌还是按重疾理赔等等。另外,即使没有择优理赔,《健康险管理办法》在关键时刻还是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有了这条兜底,我们以往的重疾险定义可以理解为一直跟随诊断标准和治疗手段持续进化的。

“择优理赔”反倒是帮我们更加明确了它的应用,相当于减少了日后可能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就新、旧规则理赔差异引发的纠纷。

参考资料

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

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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